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此據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明確,並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