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告乙○○
戊○○丙○○壬○○辛○○子○○癸○○庚○○己○○丑○○丁○○甲○○○寅○○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被告辰○○○被告卯○○右列被告二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