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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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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