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50號原告甲○○被告MAUKCHADL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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