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被告 吳沁芮 (原名 吳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