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78號上訴人 簡瑞 在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上訴人 傅洪義
王慶餘 鍾白莉 被上訴人 黃俊傑黃慾機 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中主文第二項第二行關於「…七四八點五0平方公尺…」、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十四行關於「…748.50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七八四點五0平方公尺…」、「…
784.50平方公尺…」。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梁雅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