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聲請人 陳琦華 即 陳葦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陳琦華即陳葦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