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6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606號債權人 張碧 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曉沛 即 楊永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張碧「珊」或張碧「」(
依聲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務人楊曉沛即楊永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請求新台幣10萬元之計算式為何?及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