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4號聲請人宜蘭縣員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6年1月5日起至146年1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7,8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依聲請人農會定儲指數利率2.21%加碼年息0.82%計算,嗣後隨定儲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1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1件、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鎮○○○段││466-9│建│││1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778│宜蘭縣羅│羅東鎮東│住家用、│1層49.│2層66.│3層66.│騎樓17││199.56│陽台│9.50││全部│││○○○鎮○○○○段466-│3層鋼筋│07│52│52│.45│││││││││││四路56號│9地號│混凝土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