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十五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