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吳玉麟 被告 吳夢輝
吳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24萬0,53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4年12月2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固進狀聲請緩繳,惟於法無據,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