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鴻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鴻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鴻成前因殺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1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3年3月20日凌晨
4時30分許」),堪以認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殺人罪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至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