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即被告 翁逢秀 指定辯護人 李榮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8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翁逢秀(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即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竊商品價值甚低,予以羈押之強制處分似嫌過苛,若以具保或責付之方式取代,較符比例原則,爰請求具保停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184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並經檢察官來函商借執行,嗣於106年1月24日發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發監執行,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則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實益,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