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八十九年易字第一六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晏鵬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