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許碧枝 上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院查,本件相對人 蔡肇桂 已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依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臺中市○區○村段○○○○○號地號土地係登記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聲請人應以繼承人全體為相對人,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而本件相對人蔡肇桂已死亡而無從補正,已如上述,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聲請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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