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黃方辰 送達代收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 黃伯淩
何基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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