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65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庭傑 即卓越眼鏡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請求金額之依據(若無,請更正以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請求標的金額)。
二、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