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一二號
原告丁○○
丙○○乙○○共同被告甲○○
太豪實業有限公司右一人 廖坤義 代表人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