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明純
謝佐暉
一、債務人謝明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七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謝明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謝明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四、債務人謝明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五、第一項至第四項給付如對債務人謝明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佐暉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