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係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乙○○○有限公司(下稱皇璽公司)之會計,負責公司財務經辦及會計帳冊編載等業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五月間止,連續利用其經辦公司每月各項稅款繳納之機會,檢附各項繳稅通知,向公司執行經理丙○○取得皇璽公司銀行帳戶之提款單及存摺後,領出現金,均未向各稅務機關繳納,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應繳稅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總計達新台幣(下同)六十八萬七千六百七十七元(公訴人誤載為六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六元)。嗣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皇璽公司清查財務帳冊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皇璽公司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皇璽公司執行經理丙○○、皇璽公司現任會計 蔡瑜 及皇璽公司經理 賈益堅 等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皇璽公司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影本一份、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函、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等影本各一紙、皇璽公司轉帳傳票影本十二紙、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二紙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證據。至被告實際侵占之金額,不惟告訴人皇璽公司先後提出之數額不同,即連被告簽名認可明細、切結書之數額亦相異,經審酌被告之自白及上開書證,共查核出如附表所示之應繳稅款計六十八萬七千六百七十七元遭被告侵占(公訴人誤載為六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六元),是應以前述金額為被告侵占之所得。本件事證明確,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係皇璽公司僱用之會計,職司公司財務經辦及會計帳冊編載等業務,因而持有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應繳稅款等款項,已據被告自承在卷,且有被告之勞工保險卡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而上開轉帳傳票會計欄均蓋有「甲○○」印章,亦足資佐證,被告為因從事業務而持有上開應繳稅之人,應可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侵占之金額甚鉅,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惟案發迄今已一年餘,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中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穎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日期│金額│名目││(民國)│(新台幣、元)││├────┼───────┼──────────────────────┤│87.11.09│9029│租賃、薪資扣繳稅款各6389、2640│├────┼───────┼──────────────────────┤│87.11.27│236389│累積盈餘分配繳納代扣所得稅│├────┼───────┼──────────────────────┤│87.12.09│9029│租賃、薪資扣繳稅款各6389、2640│├────┼───────┼──────────────────────┤│88.01.06│10000│租賃、薪資扣繳稅款各6389、3611│├────┼───────┼──────────────────────┤│88.01.29│12139│租賃扣繳稅款││├───────┼──────────────────────┤││14400│薪資扣繳稅款││├───────┼──────────────────────┤││15360│薪資扣繳稅款│├────┼───────┼──────────────────────┤│88.02.26│20150│租賃、薪資扣繳稅款各5750、14400│├────┼───────┼──────────────────────┤│88.03.10│31159│營業稅(領取46088,僅繳納14929)│├────┼───────┼──────────────────────┤│88.03.26│139262│87年度營業所得稅(領取139899,僅繳納637)│├────┼───────┼──────────────────────┤│88.03.30│20150│租賃、薪資扣繳稅款各5750、14400│├────┼───────┼──────────────────────┤│88.04.14│5000│乙存帳領取82700,甲存帳僅存入77700│├────┼───────┼──────────────────────┤│88.04.29│20500│租賃、薪資扣繳稅款各5750、14400,溢領350│├────┼───────┼──────────────────────┤│88.05.05│70745│營業稅│├────┼───────┼──────────────────────┤│88.05.17│54215│87年度股東個人分配稅額│├────┼───────┼──────────────────────┤│88.05.28│20150│租賃、薪資扣繳稅款各5750、14400│├────┴───────┴──────────────────────┤│總計:6876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