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告 何若蘭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被告高雄市鹽埕區光榮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閆世玲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複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