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1號上訴人 劉秉承 被上訴人 劉羽慈
劉仲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春生
何淑華 被上訴人源鐵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春生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1號返還股份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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