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郭家霈 被告 陳坤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37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明珠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晉結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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