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25號原告 蘇青旗 被告 吳惠萍
王秀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友仁 律師
蕭盛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昱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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