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號上訴人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玉香 被上訴人 賴秀琴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86,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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