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64號原告台陸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昭賜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被告 鄭陳蜂 被告 曾錦桂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邱創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4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3年12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因和解成立而終結,有原告提出之陳報狀可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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