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之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告 呂麗雀
李恩榕
陳家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光陽 等間請求為一定之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據臺灣高等法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