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33號原告丙○○
號被告乙○○
號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丙○○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原告丙○○之印鑑證明。
(四)血緣鑑定報告書、出生證明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轉312)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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