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59號上訴人 藍紹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萬清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5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