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源得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佐峻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翁松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倒數第五行關於「是計算至103年9月6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是計算至103年8月25日止」;另第十
三、十四頁關於附表四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附表四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黃苙荌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曾小玲原判決附表四記載:
附表四:勞工退休金帳戶提撥金部分提繳工資月薪級距:33,000元每月應提繳金額:33,000元×6%=1,980元每日應提繳金額:1,980元÷30天=66元┌───┬────────────────┬────┬──────────────┐│編號│應提撥期間│金額│計算式│├───┼────────────────┼────┼──────────────┤│1│100年5月31日│30元│已提繳36元│││││66-36=30│├───┼────────────────┼────┼──────────────┤│2│100年6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共5月│4,535元│每月已提繳1,073元│││││(1,980-1,073)×5=4,535│├───┼────────────────┼────┼──────────────┤│3│100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日共2天│60元│已提繳72元│││││66×2-72=60│├───┼────────────────┼────┼──────────────┤│4│100年11月3日至同年月30日共28天│1,848元│66×28=1,848│├───┼────────────────┼────┼──────────────┤│5│100年12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共4月│7,920元│1,980×4=7,920│├───┼────────────────┼────┼──────────────┤│6│101年4月1日至同年月15日共15天│990元│66×15=990│││(101年4月16日至同年月30日在監,│││││無服勞務可能)│││├───┼────────────────┼────┼──────────────┤│7│101年5月11日至同年月31日共21天│1,386元│66×21=1,386│││(101年5月1日至同年月10日在監,│││││無服勞務可能)│││├───┼────────────────┼────┼──────────────┤│8│101年6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共19月│37,620元│1,980×19=37,620│├───┼────────────────┼────┼──────────────┤│9│103年1月1日至同年月20日共20天│1,320元│66×20=1,320│││(103年1月21日至同年月31日在監,│││││無服勞務可能)│││├───┼────────────────┼────┼──────────────┤│10│103年2月10至103年2月28日共19天│1,254元│66×19=1,254│││(103年2月1日至同年月9日在監,無│││││服勞務可能)│││├───┼────────────────┼────┼──────────────┤│11│103年3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共6月│11,880元│1,980×6=11,880│├───┼────────────────┼────┼──────────────┤│12│103年9月1日至同年月6日共6日│396元│66×6=396│├───┴────────────────┼────┴──────────────┤│合計│69,239元│││(僅就69,201元之範圍內為一部請求)│└────────────────────┴───────────────────┘更正後附表四內容:
附表四:勞工退休金帳戶提撥金部分提繳工資月薪級距:33,300元每月應提繳金額:33,300元×6%=1,998元每日應提繳金額:1,998元÷30天=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編號│應提撥期間│金額│計算式│├───┼────────────────┼────┼──────────────┤│1│100年5月31日│31元│已提繳36元│││││67-36=31│├───┼────────────────┼────┼──────────────┤│2│100年6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共5月│4,625元│每月已提繳1,073元│││││(1,998-1,073)×5=4,625│├───┼────────────────┼────┼──────────────┤│3│100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日共2天│62元│已提繳72元│││││67×2-72=62│├───┼────────────────┼────┼──────────────┤│4│100年11月3日至同年月30日共28天│1,876元│67×28=1,876│├───┼────────────────┼────┼──────────────┤│5│100年12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共4月│7,992元│1,998×4=7,992│├───┼────────────────┼────┼──────────────┤│6│101年4月1日至同年月15日共15天│1,005元│67×15=1,005│││(101年4月16日至同年月30日在監,│││││無服勞務可能)│││├───┼────────────────┼────┼──────────────┤│7│101年5月11日至同年月31日共21天│1,407元│67×21=1,407│││(101年5月1日至同年月10日在監,│││││無服勞務可能)│││├───┼────────────────┼────┼──────────────┤│8│101年6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共19月│37,962元│1,998×19=37,962│├───┼────────────────┼────┼──────────────┤│9│103年1月1日至同年月20日共20天│1,340元│67×20=1,340│││(103年1月21日至同年月31日在監,│││││無服勞務可能)│││├───┼────────────────┼────┼──────────────┤│10│103年2月10至103年2月28日共19天│1,273元│67×19=1,273│││(103年2月1日至同年月9日在監,無│││││服勞務可能)│││├───┼────────────────┼────┼──────────────┤│11│103年3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共5月│9,990元│1,998×5=9,990│├───┼────────────────┼────┼──────────────┤│12│103年8月1日至同年月25日共25日│1,675元│67×25=1,675│├───┴────────────────┼────┴──────────────┤│合計│69,238元│││(僅就69,201元之範圍內為一部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