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718號債權人豪門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凱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其正確名稱為豪門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亦或是豪門世家管理委員會。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辦(例如:郵局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三、債務人游凱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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