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85號聲請人泰新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龍山 代理人 李振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余承佳┌─────────────────────────────────────┐│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仙瑟國際股│上海商業儲│102年4月22日│14,742元│ERA0000000││││份有限公司│蓄銀行二重│││││││ 黃秀玲 │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