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75號原告 黃聰孟
宋 黃赺 謝春美 被告 蔡宗博
蔡宗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182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該執行程序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為3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3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