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游誌強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告 林德仁
林德慶 林德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玖萬參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陸萬伍仟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