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97號原告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
陳柏均 律師被告 何永瑞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於新北市○○區鄉○○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262,500元之本息,其請求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部分屬於其他因不動產而涉訟,且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亦非屬本院轄區內,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