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14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四二三七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債務人林屏永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屏東簡易庭
法官蘇碧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何祖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