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24號聲請人 楊蕎瑋 上列聲請人楊蕎瑋因與相對人 王信武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蕎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4紙(票號:TH001949、001819、001510、001524)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暨利息起算日。是請確認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依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所載其提示日為111年11月5日,然與其聲請事項附表內所載各異)。
二、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依聲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以民國111年11月5日為提示日,是聲請人如附表所載利息請求自111年9月28日起算,其利息起算日在提示日之前,依法不合,是請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11月5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