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蔡美雪 被告 陳嘉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