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陳泓愷 即 陳國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3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