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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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名凰代理人 林尚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啟瑞 台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2年8月31日15,3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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