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陳光林 代理人 曾月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陳光林國泰世華銀行員林分行112年9月30日21,973元K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