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宜小字第151號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被 告 陳景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一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登報費用200元),應由被告負擔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