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徐秋琴
相 對 人 洪上正
吳春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
100年度雄簡字第189號強制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所提
債務人異議之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
8日裁定命其補繳,聲請人於同年月11日收受裁定後,迄未
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其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在案。是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