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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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05號上訴人即被告葛萊美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 周裕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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