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 莊啟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相關費用並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俞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8,1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27人×10份×34元-1,000元=8,1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預納不動產鑑定費5,000元。又本件鑑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三、提出債權人○○○、○○○、○○○、○○○、○○○、○○○、○○○、台新融資公司、磊豐資產公司、新光行銷公司及中華電信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及每月還款證明,並詳細說明上開債權發生之時間、原因及還款情形。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說明其緣由。
四、提出對○○○負有扶養義務之10位兄弟姐妹戶籍謄本,並請提出除台端外上開9人之96年度及97年度所得資料。另針對莊期方部分,台端是否主張負扶養義務,並請具體說明。
五、請提出台端對○○○及○○○支出扶養費之證明。並釋明受扶養人有無工作能力,為何需要他人扶養?另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目前租屋處共有幾人居住(請詳列其姓名及關係)?又該址水、電、瓦斯及電話共有幾人使用?
七、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