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鑑驗報告等件在卷可憑,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尚有共犯之人 蔡志和 在逃,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自98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2月
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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