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81號原告 沈國肇 原告與被告 劉瑞潭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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