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7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3日上午9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 伍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
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社員個人股金及貸款總帳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