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調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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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調字第1278號
原 告 甲○○○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此一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1紙
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