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47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13日上午9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就上開金額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部分連帶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百分之七十七由被告丁○○負擔,餘百分之二十三由被
告丁○○、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額累計
查詢、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卡戶本金
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陳瑩萍